I — NOMEN PARS OPERIS EST.
名称是作品的一部分。
图像与名称作为一个整体存在。名称不是标题,也不是说明,它是作品的一部分。
I — NOMEN PARS OPERIS EST.
名称是作品的一部分。
图像与名称作为一个整体存在。名称不是标题,也不是说明,它是作品的一部分。
II — NOMEN NON EXPLICAT, SED APERIT.
名称不解释,而是开启。
它不应复述图像。它的任务是让已经看见的,被重新看见。
III — IMAGO EADEM, SENSUS ALIUS.
图像未变,意义已变。
读到名称之前是一件作品,读到之后是另一件。图像没有改变,改变的是对它的感知。
IV — MINUS EST SPATIUM.
少,即是更多的空间。
说得越少,留给观者的越多。作品中只应留下必需的部分。
V — COTIDIANUM DIGNUM EST.
日常值得被注视。
平常并不比例外次要。一个偶然的动作、一件物品、一种处境或一次观察,都可能成为作品。
VI — ABSURDUM IAM ADEST.
荒诞早已在此。
不必发明它。有时只需注意到那些已经存在的事物。
VII — LOGICA MATERIA EST.
逻辑是一种材料。
它可以被打破、翻转、重新拼接,或被推到另一种意义出现的时刻。
VIII — RISUS GRAVITATEM NON TOLLIT.
笑不取消严肃。
幽默不会让作品变得不严肃。一件作品可以令人微笑,同时留下一个问题。
IX — MOTUS SENSUM MUTET.
运动应当改变意义。
动画不是静止图像的装饰。如果运动没有改变作品中的任何东西,它就不必存在。
X — FORMA OPERI SERVIT.
形式服务于作品。
绘画、摄影、声音、影像、动画或 HTML,都是作品存在的方式。技术跟随作品,而非相反。
XI — NON OMNIA DICENDA SUNT.
不必把一切说尽。
作品不需要被解释到底。观者应当留有自己解读的空间。
XII — OPUS IN SPECTATORE PERGIT.
作品在观者处延续。
作品在艺术家这里结束,在观者那里继续。当观者自己建立起联系的那一刻,作品便开始独立于作者而存在。